成都东软学院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0日      阅读:1724

为规范毕业设计(论文)管理,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毕业设计(论文)作假行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4号令)等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毕业设计(论文)(以下统称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1.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2.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3. 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4. 伪造数据的;

5. 其他经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第三条 作假程度的划分

作假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为一般、严重、非常严重三类。

(一)一般作假行为:学位论文重复率高于40%(含40%)低于50%;

(二)严重作假行为:

1. 学位论文重复率高于50%(含50%)低于60%;

2. 伪造数据的;

3. 其他严重作假行为的。

(三)非常严重作假行为:

1. 学位论文重复率高于60%(含60%);

2.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3. 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4.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非常严重作假行为的。

第四条 作假行为处理

(一)在校学生

1. 一般作假行为的处理:该生对论文进行修改或重新撰写,经系审查合格后,组织参加第二次答辩。若再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2. 严重作假行为的处理:该生对论文进行重新撰写,经系审查合格后,延期半年答辩。若第二次发现作假行为,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3. 非常严重作假行为的处理:直接取消其论文答辩资格和学位申请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记过、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毕业学生

对于已毕业学生,经发现并认定为学位论文作假的,学院将按照相关程序撤销其学位证书,并将处理结果寄送该生及所在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三)指导教师

1. 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论文审查把关等职责,出现以下作假行为的,按照《成都东软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教学事故”处理:

(1)其指导的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而被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的;

(2)同一年度其指导的学生人数超过30%被认定为作假行为的。

2. 学院教师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或指导的学生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给学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成都东软学院教学差错与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中“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四)教学单位

学院将学位论文审查情况纳入系的年度考核内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对该系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该系负责人相应的问责。

(五)管理部门

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六)在学位论文撰写及公开发表过程中,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职责划分

(一)教务部负责全校学位论文的抽样检查,受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举报或投诉,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二)各系负责建立健全本系学位论文管理、审查制度,负责本系师生学术道德规范教育,负责本系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全面检查。

(三)指导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学术道德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对学生学位论文是否存在作假行为进行审查。

(四)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不得购买、抄袭他人学术成果。

第六条 认定机构及程序

(一)认定处理机构: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认定处理程序:

1.教务部对抽查发现、举报或投诉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将调查结果报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形成处理决定书,通知相关系和学生。

2. 学生对认定和处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3. 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相关规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处理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成都东软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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