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处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阅读:803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校风、学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读生,不论参加校内或校外的任何考试,均按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对违犯考试纪律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当次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并给予警告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并未按指定位置存放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九)以任何形式影响考场秩序或干扰监考教师工作者;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相应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三)为他人作弊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纸条者;

(四)有违纪行为或嫌疑,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劝阻、警告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八)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六条 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相应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一)曾因考试违纪受过严重警告处分,再次作弊者;

(二)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者;

(三)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校内、校外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四)故意引起考场纪律混乱,造成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者;

(五)有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的行为,事后查实者;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根据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相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以不正当手段窃取试题,并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者;

(二)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参加考试者;

(三)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者;

(四)主动或被动替他人代考者。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如有以上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者,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者,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考试科目的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者,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学生违纪后,所在系应及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检查必须陈述清楚错误事实),并负责或协助对违纪事实进行查证,收集必要的旁证。

第十二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者,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意见),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三条 凡处分幅度属于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以下者,由教务部研究作出处分决定;凡处分幅度属于记过至留校察看者,由教务部草拟处分决定,学生工作部进行会签,报主管校领导签发;凡处分为开除学籍者,由教务部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拟定处分决定报主管院领导签发,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四条 学生考试违纪所受处分中(不含开除学籍),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设置6到12个月的处分期限,到期予以解除。具体处分期限及解除流程按《成都东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对考试违纪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等权利。

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者,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提交申诉材料,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15日内对申诉进行复查,作出复查决定并告之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学生对申诉委员会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关于考试违纪处分申诉的具体规定详见《成都东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的类似条款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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