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学生不得旷课、迟到、早退,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条 学生进入教室,必须衣冠整洁,不准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及办公、教学楼。如果发现,必须立即整改后方能进入教室及办公、教学楼;
第三条 学生上课时,不准将食物带入教室,不准在教室吃零食。
第四条 学生进入教室后,应按任课教师所指定的位置入座,做到整齐统一。
第五条 上课铃响后,必须关闭手机。
第六条 上课前,任课教师对学生进行考勤,学生应当尊重教师对学生的点名,凡点到学生的姓名后,应举手答“到”,不准使用其他不尊重老师的用语。
第七条 学生应在课堂中端正坐姿,不准趴在课桌上,严禁在上课期间睡觉。禁止看小说、杂志、听电子音乐、打游戏等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对违纪者,任课教师应记载作为平时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课堂中,任课老师在纠正学生违纪行为时,学生应服从管理,不准当面顶撞,更不准使用不文明语言与任课教师发生争执。课堂上不服从管理者,交学院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第九条 课堂上,学生是否使用笔记本电脑或何时使用笔记本电脑,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内容统一要求,未经任课教师的许可,学生不准擅自使用笔记本电脑。
第十条 课堂上,学生在使用电脑做练习时,禁止玩游戏及其他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项。如有发现则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对学生旷课的处理:
(一)旷课1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 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 学时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针对某单门课程旷课学时达到一定比例,由教务部门参照相关教务、教学管理条款规定执行。以上 (一)至 (五)款的学时数均以一学期累计算。
(六)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 6学时计算;
(七)迟到、早退 20分钟及以上按旷课 1学时计算。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与之相冲突的规定条款,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