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9日      阅读:2453

为了维护成都东软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教学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一章 学年学制

 

第一条 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本科学生学制四年,专科学生学制三年,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学制年限加三年,即本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七年,专科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为六年。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成都东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按照学院招生就业工作部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可以在办理入学手续后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原则上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在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按照重新入学后所在年级执行教学和收费;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因参军入伍,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教学【2013】8号《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和退役后入学办法》文件规定,将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称“指定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完成注册的学生,取得该学期的学习和成绩认可资格。

1.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须到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缴纳本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并结清上学年学费及有关费用,凭缴费收据和学生证到学生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

2.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于开学报到期内凭本人学生证到所在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取得学习资格。

3.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事先到学生所在系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因病需指定医院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给予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请假与考勤

 

第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习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的学习活动者,须事先向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请假,假满后到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学生准假后方可离校,请假或者续假未经批准离校者,以旷课论处。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病请假,需填写请假审批表,并须附上指定医院证明;学生在校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遇特殊情况须请事假,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审批表。并且需要素质教师(和家长电话确认。

请假一天之内(含一天)可由素质教师批准,由学生自行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一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须学生所在系综合办公室批准并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由系党总支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一周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由学校学生工作主管部门批准,由系综合办公室通知任课老师;请假两周以上,须经学生工作主管院长批准。

第九条 一学期内病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事假不得超过15天,超过者,应办理休学。

第十条 考勤情况是学生学习态度的反映,应作为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标准之一。任课老师应该按照正式下达的教学班级名单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对学生请假应及时注明。考勤方式可由老师自行确定。无正当理由缺勤者按照旷课处理。迟到(早退)两次按照旷课一学时计算。一门课程旷课达到12学时或缺课(包括事假、病假等)时数达到该门课程的学时数的1/3者,取消该本门课程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不得参加课程补考。

第十一条 学生因事或因病请假,所耽误的课程应自己设法补上。

 

第四章 课程修读、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选课后,若有正当事由不能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退课手续,选课后未办理退课手续又不参加课程学习者,按旷课处理,同时,该课程成绩按0分记载入成绩册。

第十三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识教育、专业教育、集中实践教育和个性化教育。

通识教育含思想政治类、素质教育类、外语类、体育类、学科通识类和创新创业类课程。

专业教育含学科基础类、学科拓展类、专业类、专业和核心类课程。

集中实践教育含新生军训、社会实践、专业实训、毕业实践等四个课程类别。

个性化教育含专业选修课、通识选修课以及创新创业实践活动自主选择的课程或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所修读的课程(含各类实习、实验、课程设计、小学期、综合实训、毕业设计及论文等)。

第十五条 对于已开设的课程,有一定的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并报学校批准后,可以免听该课程。但被批准免听的学生仍然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考试。

经批准免听有关课程的学生名单,由教务部通知有关任课教师。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查与考试,课程成绩均以百分制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课程所在系(部)审定批准,报教务部备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实践环节可采取考查或者答辩的考核方式。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成绩由形成性考核(含日常考勤、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平时测验、项目成绩、实习报告或调查报告等)和终结性考核两个方面综合评定。具体比例,按教学大纲中成绩评定方案执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体质健康及期末考核等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生理缺陷或者身患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原因不适宜正常修读体育课者,由学生所在系提出申请,凭指定医院证明,经体育课程组组长批准同意,报教务部备案后学生可以参加适当的锻炼,其体育课成绩可记载为合格。

第十八条 考试时,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违纪或作弊行为,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注明“作弊”,学生该门课程不得参加课程补考。对作弊的学生按《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违犯考试纪律处理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九条 非实践类课程不及格者,可免费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每门不及格课程允许补考1次。要求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如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记“0”分,并取消补考资格。补考按照正常考试要求命题、组卷和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必修课程的考试时,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内向所在系于提出缓考申请(因病学生必须执指定医院证明),填写缓考审批表,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同意,教务部批准后方能缓考。考试期间除特殊的情况外,不办理缓考手续。

第二十一条 缓考与教务部组织的补考同时进行。缓考成绩记载与正常考试的成绩记载相同。缓考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补考。

第二十二条 课程免修与学分置换

课程免修参看学院关于相关课程的免修管理规定。

学生在与我校签署合作协议的境外学校修读课程时取得的学分,经国际合作部审核,学生所在系审查认定,教务部审核合格后可以置换,并记载入学生成绩册。

学生有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生成绩册。

学生有参加学校认可的、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相关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生所在系审查认定,教务部审核合格后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异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第二专业,具体按 《成都东软学院辅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课程重修规定按照《成都东软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学籍档案。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五章 学籍清理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学习过程中,学业未达到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每学期规定的要求,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实行学籍清理。学校依据学生所修课程获得的学分原则上每学期清理一次。

学籍清理处理包含:学业警告、降级、退学试读、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籍清理不是处分,受到学籍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向学生家长和学生本人发出学籍处理书面通知书,并按学籍处理要求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获得的学分达不到该学期应修学分的1/2,给予学业警告;

学生在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达不到该学年应修学分的1/2,作降级处理,学籍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降级期间,当年获得学分达不到当年应修学分1/2,作退学试读处理,学籍再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退学试读以一年且仅为一年为限,退学试读当年获得学分达不到当年应修学分的70%,给予退学处理;

学生在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达不到当年应修学分的1/3,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所学专业,原则上为其入学录取通知书所录专业,在校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特长,可以按《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本人申请、家长同意、学校批准转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1.因违纪受到学院处分,还属于处分期内的学生;

2.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内的学生;

3.正在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学生;

4.应予退学的学生;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合学校学习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同意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符合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学相关规定,转学按照《成都东软学院学生转学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因某种特殊原因休学,须持个人申请和相关证明到所在系综合办公室领取、填写休学审批表,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部审核,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30天者;

2.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3.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4.继续坚持学习对学校正常教学可能造成影响者;

5.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创新创业,根据具体情况可申请办理休学,修业年限不能超过学院规定的最长学籍年限。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六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方能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留住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不享受在校生其他待遇。因伤、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照国家和四川省规定处理。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伤、病等原因申请休学,休学期满未康复或者不适宜返校学习者,可以书面申请续休学一次。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须于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学校教务部根据休学年限或者未获得课程的学分编排年级和班级。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对申请复学的学生,如发现其在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凡复学的学生,由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政治思想表现考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续休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八章 退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给予退学处理: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者,参看本规定第二十八条;

2.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或续办休学手续者,参看本规定第四十条;

3.不论何种原因(服兵役者除外),在校时间超过其学制三年者;

4.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5.未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6.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7.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不能在高校继续学习者;

8.参加邪教活动,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9.本人申请自愿退学者;

10.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及其家长。退学学生的决定书无法送达学生本人及家长的,可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退学决定书由校长办公室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 退学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期限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章 学生申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按照《成都东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出国(境)交流学习

 

第四十五条 学生可以依照学院国际合作部要求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国际合作部负责选拔出国(境)交流学生,并报学院教务部备案。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学籍不变。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出国(境)交流学习之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安排学习,在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应修读与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等的学分。如果申请学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应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交流学习结束返校后进行补休。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及成绩,由申请学校密封返回到学院,学生在我校的课程学分及成绩按照《成都东软学院交换生学分互认管理办法》进行认定转换,并以百分制记载成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出国(境)交流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遵守申请学校的校纪校规,接受申请学校的管理。在交流学习期满后应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交流期满两个月内不能按时回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 凡我校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成绩合格,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并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因未完全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而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并实行电子注册。该类学生在结业两年内的三月或十月,可向学校教务部申请重修未取得学分的课程或重做毕业论文(设计),经重修合格,毕业审查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结业两年内重修不合格,未修满学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 结业生在返校重修中有违纪作弊行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不再变更所做的结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 经学生书面申请,退学的学生在校学习一年内,可开具学习证明;学习超过一年以上者,可发给肄业证。

第五十三条 凡我校具有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学生毕业。符合《成都东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提前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毕业设计,并取得毕业规定的总学分,允许提前毕业。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审核同意并附学生学习成绩和提前毕业的修业计划,报教务部和学工部批准备案,并列入高年级毕业生计划。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按学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经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给予电子注册。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成都东软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成东软院发【2015】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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