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东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9月10日      阅读:3983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学士学位按照工学、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等相应学科门类授予。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3人,委员17-19人,任期3年。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构成应突出成员的学术水平,从学院主要负责人、知名专家、学科带头人中选出,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须有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

第四条 学士学位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各系成立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位分委会)。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学士学位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与教务部合署办公,管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决议时,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出席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六条 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一) 审批学位分委会成员名单;

(二) 审查决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三) 组织学士学位授予;

(四) 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问题、申诉和其它事项;

(五) 对错授或者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销的决定。

第七条 学位办职责

(一) 复核学位分委会提交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

(二) 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资料;

(三) 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办理和相关资料归档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 完成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学位分委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人,秘书1人,成员5-7人,主要由本系负责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担任,其中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任期3年。

第九条 学位分委会职责

(一) 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查本系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相关资料,并整理汇总;

(二) 负责提出本系学士学位授予学生名单和不授予学生名单;

(三) 组织填写学士学位资格审核相关表格,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学位办。

第十条 凡达到以下条件的我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3-7年),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取得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学分,学业成绩优良,毕业论文(设计)合格。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结业生和肄业生;

(二) 在校学习期间外语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具体见附件《成都东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补充细则》)者;

(三) 在学习期间有考试作弊(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四) 学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不合格者;

(五) 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且受到刑法处罚者。

第十二条 在校学习满三年,提前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学士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毕业资格审查合格并达到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要求者,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提前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获得毕业证但没有获得学士学位,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可提出一次学士学位申请。

(一) 在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7年)内,学术上取得一定成绩,学术成果当量分不低于3分的申请者。学术成果当量分计算办法如下:

 

(二) 贡献特别突出的,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同意的申请者。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向学位分委会提出申请;

(二) 学位分委会根据第十条的规定逐一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报学位办;

(三) 学位办对学位分委会报送的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编制申请学士学位初审合格学生名册,提交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 经批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位办负责办理和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材料由学位办归档。

第十五条 对学士学位获得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证书由院学位办制发,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议之日。

第十六条 学院于每年6月进行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对于当年不符合条件,没有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参照本条款的第十三条进行补授。

第十七条 申请者授予学位后,若发现其申报材料有虚假情况,将取消其所授予的学位。

第十八条 对经审议不授予学士学位者,如本人不服或有疑义,可向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位办重新审查有关资料,提出复查处理意见,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复议结果由学位办通知申诉人。

第十九条 在本工作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到未涉及到的情况,由学位办提出,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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